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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念雪”傍上“蜜雪冰城” 侵权!判赔80万+登报声明

近年来,随着新式茶饮行业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一些企业通过注册近似商标、模仿品牌装潢等方式,试图“搭便车”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蜜雪冰城”诉“蜜念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和决心,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同时,虽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仅凭菜单、产品外包装、物品摆放布局、吧台设计等单一因素的近似程度尚不足以导致构成混淆,但某公司的部分加盟店铺使用与蜜雪冰城公司店铺相同的颜色(红色)作为门头,部分店铺店内也使用了白色底色附以红色腰线的装饰风格,上述因素与菜单、吧台等设计叠加;再综合蜜雪冰城公司所举搜索“蜜念雪”的结果显示相关公众存在对于“蜜念雪”与“蜜雪冰城”之间是否有关的疑问等情形,法院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在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某公司向其加盟店铺收取的费用数额、类型及与特许行为之间的关联度、经查询某公司备案的加盟店数量以及各方所举公证书显示的各某公司加盟店的标识使用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4万元,并判令以公告的方式在《内蒙古商报》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是呼和浩特市中院一直以来严厉打击商标“搭便车”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缩影,同时,提醒市场主体应诚信经营,避免恶意模仿知名品牌。这一典型案例也为特许经营企业敲响警钟——在品牌授权及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商标合法性,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转载自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裁定内蒙古蜜念雪申请的“蜜念雪minianxue”商标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内蒙古蜜念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从而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若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