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代理机构只能办理本机构的变更事宜。
二、仅勾选需要变更的事项并填写相关内容,没有发生变更的无须勾选和填写。证件号码处维持现状即可,不需要进行变更。
三、商标代理机构地址必须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住所或者地址填写,并补全相应行政区划,否则不予受理。
四、负责人必须与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五、变更前信息须参照“我的账户”-“用户变更”中内容填写。变更前内容为空的,无须填写。
六、须上传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变更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还须上传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变更的法律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不按要求上传的,不予受理。
七、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的,在相应栏内填写。
八、商标局自收到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并在中国商标网上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发送变更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至登记的电子邮箱,不另行通知。
九、收到变更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其中理由及《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 须知》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重新递交变更备案。
十、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无须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