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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申请业务:商标代理机构注销注意项(20251020商标系统)

在线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注销的,应当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经工商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因故注销登记或删除商标代理服务相关营业范围的,可办理备案注销/结算。律师事务所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直接注销/结算。

二、商标代理机构只能办理本机构的注销/结算事宜。

三、从未与商标局发生过财务往来的商标代理机构,在是否结算处选择“否”。

四、指定收款账户应当与曾与商标局发生过财务往来的账户一致。指定其他账户的,须上传说明材料。

五、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结算,须上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复印件亦可)。

六、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备案,须上传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注销或者删除相关营业范围的法律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律师事务所自行撰写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说明并盖章,上传彩色扫描件。不按要求上传的,不予受理。

七、指定非曾与商标局发生过财务来往的账户为收款账户的,须上传说明材料。该材料包括原账户注销证明,股东等权益人同意将剩余预付款结至其他账户(如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或其他公司账户)的声明等。不按要求上传的,不予受理。

八、商标局自收到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结算并在中国商标网上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发送注销/结算不予受理通知书至登记的电子邮箱,不另行通知。

九、收到注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其中理由及《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 须知》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重新递交注销/结算。

十、商标代理机构注销/结算无须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