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审查意见,现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了“...”,以使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第X段图x。修改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一致。删除原权利要求x,并对应修改其他权利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以上修改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X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X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X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已收到请求人于年月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及所附的对比文件1-3,现针对无效宣告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
删除权利要求X
用原权利要求X的技术特征限定原权利要求X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上述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略)
综上,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依法维持专利有效。
信息来源【许言聪专利代理师】https://mp.weixin.qq.com/s/ILP25LBFOy19eHRdSiNY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