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第三十条(第二小段):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第三十条(第二小段):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