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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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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第XXXXXXX号商标变更地址和变更联系地址申请,经审查,需要作以下补正: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将第XXXXXXX号等1件商标一并变更。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补正。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应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或上传补正回文材料并对补正内容予以说明,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纸质申请的申请人,应交回本通知书,并将补正情况或对补正要求的不同意见在背面予以说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我局将视申请人放弃补正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第三十条(第二小段):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