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注册中,注册人出于某些原因的考虑,常会大范围选择登记经营范围,例如“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项目。那么,如果申请人以包含此类“经营范围”的主体名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会面临怎样的结果呢?
答案是:该商标注册申请会被驳回。
其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条款旨在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防止其利用职业便利恶意抢注、囤积非代理服务类别的商标,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或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申请人,根据中国商标网的相关留言及审查实践,大致可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一、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情形未经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申请人,如其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服务”“代办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注册证照代办服务”“专利商标的申报”“知识产权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明显指向接受他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具有商标代理业务属性的经营项目,此类申请人将被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审查时将参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执行,即其仅能在第4506类似群(商标代理相关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
二、不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情形未经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申请人,如其经营范围中仅包含“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授权使用”“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依法转让及交易服务”“法律服务所”等内容,并未明确指向商标代理业务含义的经营项目,则不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该类申请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限制,其商标注册申请将依法予以正常审查。
尽管第二种情形在理论上不受上述法条限制,但仍不建议非商标代理机构在经营范围中保留此类易引发混淆的表述。实践中,存在因审查员判断失误,误将申请人认定为商标代理机构而驳回其注册申请的风险,由此将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成本。
那么,有申请人可能会提出:若申请因此被驳回,届时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去除相关表述后再申请驳回复审,是否可行?
实践中,此路并不可行。在相关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局认为,如果允许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日后,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的方式消除注册障碍,将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制目的落空。因此,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不被视为注册障碍已经消除的情形。
同样,试图通过转让申请商标给不包含商标代理经营范围的受让人以规避规定,也无法获得认可。例如,在第817198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局明确指出,若允许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中的非代理服务商标随意转让给非商标代理机构,将削弱该条款的约束效力。这可能在客观上纵容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再通过转让牟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商标的转让行为同样不能构成注册障碍消除的理由。
综上,企业在进行工商注册时,对经营范围的选择务必保持审慎。特别是对于不打算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应主动避免在经营范围中出现“商标代理”等明确受《商标法》规制范围,从源头上预防未来商标布局可能面临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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