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系统(202510新版商标代理商标申请系统)关于:变更名义地址管理规则成员名单申请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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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条款旨在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防止其利用职业便利恶意抢注、囤积非代理服务类别的商标,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第三十条(第二小段):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商标系统(202510新版商标代理商标申请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系统开放时间 08:00至20:00
新商标系统(202510新版商标代理商标申请系统),提示“该注册号下没有撤三/撤通决定,不可提交撤销复审申请”,该提示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字段填写有误,正确格式应为:商标撤三字[2025]第YXXXXXX号。发文号在撤销决定书标题处查看。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四章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本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就相关问题解读…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三章为“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重新编排体例,并对内容进行了大范围的充实和完善。在《指南》制定过程中,该章受到了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